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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洁具公司等与冻某电器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粤73民初371号】

  【当事人】

  原告:佛山东某洁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某洁具公司)

  原告:广东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某控股公司)

  被告:中山市冻某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冻某电器公司)

  被告:广州欢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欢某电器公司)被告:中山市威某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威某电器公司)

  被告:柯某明

  被告:吴某华

  被告:曾某芳

  【案情与裁判】

  东某洁具公司是第12XXXX9号注册商标“”、第94XXXX1号注册商标“东鹏”的商标权人,东某控股公司是第12XXXX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东某洁具公司、东某控股公司主张冻某电器公司、欢某电器公司、柯某明、威某电器公司、原中山市阿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冻某电器公司同时实施了虚假宣传以及使用“东鹏”“冻鹏”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某洁具公司、东某控股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第12XXXX9号注册商标“”、第94XXXX1号注册商标“东鹏”、第12XXXX4号“”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冻某电器公司、威某电器公司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万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标在提出注册申请时,第12XXXX9号、第12XXXX4号注册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第33XXXX2号注册商标、第39XXXX7号DPENGA冻鸭注册商标侵害第12XXXX9号、第12XXXX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标识、东鹂特斯标识侵害第12XXXX9号、第94XXXX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标识、东鹂特斯标识侵害第12XXXX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冻某电器公司使用“冻鹏”字号及宣传“高新技术企业”“质量·服务·诚信AAA单位”“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冻某电器公司、欢某电器公司、威某电器公司、柯某明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冻某电器公司、欢某电器公司、柯某明连带赔偿东某洁具公司、东某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20万元,威某电器公司对其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欢某电器公司、冻某电器公司、柯某明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典型案例,针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种情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遵循按需认定原则,认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解决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综合考虑权利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市场价值较高,被诉侵权人共同实施多种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使用与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及后果较为严重,严重违背诚信诉讼等具有惩罚性的因素,酌定被诉侵权人承担较高金额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彰显司法机关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