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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餐饮公司、马某龙与被告马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餐饮公司系一家经营餐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马某龙。2021年2月8日,马某龙收到马某的微信,质问北京某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供应的产品“三透明鸡肉”是否符合行业要求。马某对北京某餐饮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解释不认可,后将上述聊天记录发至微信朋友圈,并与其他视频拼接录制不实视频后转发给其他第三人,被网友大量转发。北京某餐饮公司以马某恶意诋毁其商誉,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将马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马某已向北京某餐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龙道歉;二、北京某餐饮公司自愿放弃要求马某承担经济损失费30000元的诉求。后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有经验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在有效制止网络上不实言论,及时挽救企业信誉的同时,对行为人上了一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体现人民法院以法治手段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营商环境,更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规制商业诋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司法鲜明导向。

  下一步,青海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等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立足“服务大局”,心怀“国之大者”,聚焦“公正与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以法治赋能未来,期待“府院联动”齐抓共管,持续优化青海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将全力以赴让青海法院“知识产权保护之盾”更加坚实,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青海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