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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人孙某在西宁市城中区某广场手机城注册成立某某手机经营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孙某在其手机经营部内销售假冒“华为”“VIVO”“苹果”“OPPO”“小米”商标的手机后盖、电池。后该店被查,并由会计事务所对案涉的191本销货清单和2本维修记录本进行司法审计。经审计,被告人孙某销售高仿电池配件1169个,销售手机后盖配件4487个,已销售额109508元,获利20079元。未销售手机电池配件121个、手机后盖配件3749个,未销售总货值58361.5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华为”“VIVO”“OPPO”等手机品牌配件,货值167869.51元,其中未销售部分商品货值58361.51元,已销售金额109508元,获利20079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孙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20079元。扣押的案涉手机电池、后盖配件依法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华为”“VIVO”“苹果”“OPPO”“小米”等系知名手机品牌,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极大损害了知名品牌商业信誉,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亦提示广大市场主体“蹭名牌”“搭便车”不一定让你“获利”,但有可能让你“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