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4月13日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成立,2020年1月14日注册了“湘某某家”文字商标,同年11月14日注册了“图形+湘某某家”图文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2013年1月21日西宁湘某某菜馆成立。2023年5月11日,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对西宁湘某某菜馆门头、菜单、美团店铺等拍摄照片,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起诉请求西宁湘某某菜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宁湘某某菜馆使用湘某某标识的时间虽然早于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但未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其使用也未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达到“有一定影响”,西宁湘某某菜馆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西宁湘某某菜馆使用湘某某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使消费者发生混淆,故其行为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西宁湘某某菜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并向湖南湘某某饮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要构成“在先使用”抗辩,需符合“双在先”、一定影响、原有范围等要件,否则会侵犯商标权人在竞争法上的利益,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裁判理念,亦体现了维护诚信经营,严惩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