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是某课程视频的著作权人,被告刘某在直播带货宣称在直播间购买学习机可获赠原告享有权利的前述课程视频。用户下单后,被告刘某会向其发送包含涉案课程视频的百度网盘链接,打开链接后可完整在线观看及下载涉案课程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课程视频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刘某辩称前述百度网盘链接来自家长群,自已不存在侵权行为。
【裁判要点】
被告刘某虽未直接上传涉案课程,但其应当知晓网盘中存储的涉案课程系未经许可传播。在此情况下,其仍在直播带货时传播包含涉案课程的百度网盘链接,使直播间用户可以在线观看或下载涉案视频,已经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直播经济勃兴,直播电商正在成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流量系互联网竞争的核心要素,但直播主体吸引观众、获取流量应当“取之有道”,不应“慨他人之慷”,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作为引流工具,本案即是直播电商经营者不当引流行为的典型例证。本案判决认定,直播带货时以赠送盗版课程的方式吸引观众购买直播间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旨在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