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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未经授权进行直播带货与短视频营销,侵犯著作权人多项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享有某款盲盒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乙玩具店在其运营的网店以及直播间中,以挂链接、直播介绍商品形象、设置直播回看等方式展示涉案盲盒形象的图片及视频,销售盗版盲盒,且在关联的短视频账号中发布了多条展示该盲盒形象的视频。原告甲公司主张被告乙玩具店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复制权及发行权,要求被告乙玩具店立即停止侵权(包括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删除含有某款美术作品的图片、视频及商品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点】

  原告甲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诉讼。经比对,被告乙玩具店铺销售的盲盒玩具商品上印制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在外形特征、色彩搭配、主体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仅存在微小差别,故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乙玩具店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店铺销售涉案产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涉案店铺账号页面、直播回看处展示了多个该美术作品的图片和视频,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该美术作品的图片和视频,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店铺以直播间挂链接、介绍商品形象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了该美术作品生成的手办玩具商品形象,使公众能够在直播限定的时间内观看涉案该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广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6677.8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直播销售盗版盲盒引发的著作权案件,通过分析店铺在直播带货中直播展示、商品链接展示、直播回放、关联短视频账号展示等不同方式发布侵权内容的行为,界定不同权利客体的侵权判定标准,为复合型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裁判思路,有利于强化原创美术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保护力度,警示市场主体在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新兴业态中应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权,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