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某小说著作权人,被告甲公司系某直播平台的经营者,被告刘某系某直播平台网络主播。被告刘某未经授权,在某直播间播讲某小说,并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的网友在选定的时间内播放直播内容。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刘某未经授权擅自播讲原告张某享有著作权的某小说,侵犯了被告张某的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应该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甲公司通过主播讲播内容获利,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直播平台及直播账号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点】
被控侵权行为系公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同步观看刘某直播的实时节目,该项传播途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因上述行为系在确定时间进行,公众无法自行选定观看的时间和地点,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属于现场表演、机械表演等表演权控制的行为,应纳入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即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
关于被告刘某提供直播回放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原告张某关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甲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及时删除涉案视频,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989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主播为了增加直播间热度,在未获文字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以“直播讲书”的方式吸引用户,以此进行流量变现。此类行为易导致文字作品被大量非法传播,严重损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即是网络直播场景下“直播讲书”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认定,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讲述播讲小说内容,构成对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广播权的侵害,明确了“直播讲书”行为所侵犯的权利类型,合理区分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界限,凸显了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直播讲书、有声书等新兴业态划定红线,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