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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时使用他人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应当支付报酬

  【基本案情】

  原告甲集体管理协会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授权后,依法有权就涉案录音制品获取报酬并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被告乙公司系某知名电商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其在直播卖货时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但并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就前述行为向其支付报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点】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特定使用情形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依据该条规定,他人在将录音制品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时须向后者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乙公司作为某知名电商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在直播时使用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及合理开支4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是对录音制品保护水平的重要提升。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直播是前述条款规范的重要行为类型。法院最终判决电商经营者就使用他人录音制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是对录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恰当保障,传递出了规范直播带货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