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力量开发泡沫陶瓷、蜂窝陶瓷等系列高科技产品,并通过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2020年12月,被告人孙某兵等七人共谋利用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各自掌握或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成立新公司,生产与某公司同样的产品进行销售获利。2020年12月30日,新公司成立。七被告人为隐瞒身份,由他人代持股份,利用已获取的原公司商业秘密促使新公司快速投产,并通过原公司的销售渠道抢占市场。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新公司销售获利300余万元。检察机关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审理中,七被告人提交了认罪悔罪书,自愿认罪认罚,且与原公司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对七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孙某兵等七人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至75万不等罚金,并设置了从业禁止要求。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着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企业创新发展、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极大影响企业创新创造动力,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审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享有从业自由的同时,应遵循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有力保护高科技企业商业秘密,才能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让创新者安心创业,助推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