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10月,张某雇人在饭店大量收购某名牌白酒的空酒瓶、瓶盖和包装箱。收回后,张某按照某名牌白酒生产厂家的生产日期和生产班组号将酒瓶、瓶盖和包装箱整理成套。先后数次将整理好的成套空酒瓶、瓶盖、包装箱高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约6.5万元,获利约4.5万元。案发时,其整理成套但未销售的空酒瓶库存为170箱(12个为一箱)、151袋(12个为一袋)及零散5个。检察机关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大量回收某名牌白酒的空酒瓶、瓶盖和包装箱并按生产日期和生产班组号整理后,高价进行销售,使其重新进入流通环节,再次赋予商标标识的功能,且销售金额约6.5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单独规制非法制造商标标识行为,是从源头遏制侵权链条,避免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后造成更大危害。本案中,被告人外在表现上虽然没有直接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但大量收购某名牌白酒空酒瓶,并整理成套高价出售,主观恶意明显,意在为他人生产假冒伪劣白酒提供条件,应视为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本案的审理,通过刑法威慑阻止侵权行为向市场终端扩散,避免后续假冒产品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