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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冯某宏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冯某宏在未取得商标权人某知名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分别向林某、李某珠购买假冒的某名牌服饰、鞋,并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05余万元,违法所得21余万元。林某向冯某宏销售假冒的某名牌服饰,销售金额50余万元,违法所得2万元。李某珠向冯某宏销售假冒的某名牌鞋,销售金额10余万元,违法所得43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冯某宏店内查扣未出售的假冒某名牌服饰9609件、假冒某名牌鞋1006双,货值金额共计约40万余元。检察机关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宏、林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李某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三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冯某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1.5万元,李某珠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自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流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