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谱恒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拓展山西市场,在山西注册含有“谱恒”字号的企业名称时,发现该字号已被山西谱恒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使用,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商号)权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山西谱恒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经山西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且与原告不属于同一行业,无攀附其商誉之故意,不构成侵权。
经查明,原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6日,原名“杭州谱恒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浙江某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变更为无行政区域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为“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2020年,原告将企业名称中的“谱恒”注册为商标。被告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3日,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并不当然具备跨地域的排他性,被告虽然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谱恒”作为字号,但其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且未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对原告造成损害,不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拓展山西市场的意向,避免双方出现经营冲突和消费者市场误认,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主动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司法裁判是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重要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态度明确,肯定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谱恒”字号作为企业名称。同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在先注册的谱恒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礼让,主动变更企业字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