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文系“一种磁力控制拉线开关的趣味台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梁某媛未经许可,在网上擅自销售涉嫌侵犯案涉专利的同类产品。故李某文诉请判令梁某媛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梁某媛辩称,其所售产品与案涉专利并不一样,关键部位“磁力拉绳”在外观材质上存在区别。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除了“磁力拉绳”的外观材质有所区别外,其他部分均相同。被诉侵权产品的“磁力拉绳”是两个内装磁铁球的木球,案涉专利是两个磁性铁球,二者技术特征均是依靠其装备的磁性铁球吸引原理,通过拉拽拉绳控制开关的开合功能。
人民法院认为,侵权产品中的木球与案涉专利中磁铁球的功能、作用、原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二者构成实质上相同,具有等同特征,认定侵权成立。综合考虑案涉专利的技术难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侵权程度、获利情况,判令梁某媛赔偿李某文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500元。
【典型意义】
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利用等同特征进行简单替换,依然构成专利侵权。本案对无需创造性劳动的等同特征替换予以否定性评价,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同时,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企业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创新,而不是简单的抄袭模仿,否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