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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某商贸公司与杜某某、四平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4)吉0302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皇家某保罗”系列商标转让至郭某某名下,郭某某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涿州市某商贸公司负责“皇家某保罗”系列商标核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对外发展连锁加盟等业务。涿州市某商贸公司以杜某某的店铺在没有授权销售的前提下,以“皇家某保罗”作为商品商标在实体店销售商品时突出使用“皇家某保罗”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杜某某及实体店铺所在商场四平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某在许可合同到期后,仍然使用“皇家某保罗”标识,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涿州市某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四平某商贸公司为杜某某提供经营场所,系基于与杜某某之间的租赁关系,涿州市某商贸公司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商户的侵权行为告知四平某商贸公司,四平某商贸公司仍未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四平某商贸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涿州市某商贸公司请求四平某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权利人已将商户的侵权行为告知卖场提供者,而卖场提供者仍未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卖场提供者才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有效保护了民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