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4)吉08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4日,葛某申请注册某图形商标。2023年9月11日,葛某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在有效期内。2024年2月22日,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发现白城市某炸鸡店在美团和饿了么上使用带有“三只某某”图片的包装盒。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白城市某炸鸡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白城市某炸鸡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庭审中,白城市某炸鸡店提交了于2019年12月份、2020年5月份、7月份、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均订购了带有“三只某某”图标的纸质包装盒和手提包装袋的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白城市某炸鸡店在原使用范围内享有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权,如中断白城市某炸鸡店的在先使用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故对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主张侵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通过注册来巩固市场地位,获取保护,但同时应允许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和努力建立商业信用的商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在先抗辩权的设置旨在保护在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支持在先抗辩权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避免因商标的注册导致在先使用人的业务遭受不公平的冲击,防止商标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