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1民终4272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经涉案5部作品的出品单位(即著作权人)授权,东阳某影视公司取得了涉案5部作品的放映权及维权权利。2023年5月18日,东阳某影视公司委托的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宾馆住宿,并通过该酒店房间的投影仪设备和无线网络,进入“云视听极光”软件搜索点播涉案5部作品,全过程已录像保存,并刻录光盘。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予以认证。东阳某影视公司以该宾馆侵害其独占专有的涉案5部影视作品的放映权为由起诉至法院。东阳某影视公司一审中自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宾馆在播放涉案影片的过程中没有向其提供视频软件的会员账号。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宾馆在其宾馆房间内提供了来源合法的投影仪等播放设备,设备中内置“云视听极光”合法软件,且东阳某影视公司一审自述某宾馆并未向其提供视频软件会员账号,在此情形下,某影视公司自行从客房投影仪内置的“云视听极光”APP中搜索涉案5部作品并在线播放,可以认定涉案5部作品并非存储于播放设备中,而是由“云视听极光”APP提供。并且,虽然该宾馆提供了技术设备,但在宾馆房间内播放作品的选择权在于宾馆住客而非宾馆自身。综上,可以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宾馆不存在侵权过错,未侵害某影视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放映权,驳回了东阳某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酒店经营者提供影音视频服务的责任边界,明确认定酒店在客房内为满足用户需要、提升用户体验,仅提供播放设备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通过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本地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