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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知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一种多功能转换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朱某,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和2项从属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2、3)。专利权人朱某授权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涉案专利,目前尚在授权期内。永康某工贸有限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2的内容确定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主要用于电动工具技术领域,通常与角磨机搭配使用,角磨机的用途通常为打磨工件、倒角、去毛刺等,将涉案专利产品与角磨机安装连接使用,可以实现打磨、切割、刮铲、粗锉、抛光等多种功能,一机多用。原告永康某工贸有限公司在被告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中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单独的角磨机及配件,角膜机上标注“金某泰”商标以及“生产者:永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另一部分为转换器及配件。将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转换器主架的组成部分中缺少螺母,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一致;被诉侵权产品角磨机的技术方案不包含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全部的技术特征,且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角磨机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故被告永康某电器有限公司仅生产、销售角磨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最终售卖的产品通过角磨机与其他配件的组合构成了与案涉专利产品的实质等同,符合全面覆盖原则。虽然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直接生产角磨机,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物理意义上的生产者,但其于庭审中自认其系“金某泰”商标的商标权人并委托永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制造“金某泰”牌角磨机,以及庭审中查明的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从其他厂家进购转换器及配件,与角磨机组装成为被诉侵权产品一并售卖的相关事实,能够认定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公证实物外包装上的快递单载明的寄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均系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亦为该公司所销售。因此,能够认定被告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过程中,需要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该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本案通过对全面覆盖原则的准确适用及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的精准界定,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过程中的严格与谦抑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