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鄂州某集团公司于1997年1月16日成立,业务涵盖食品工贸等领域,注册有“武昌鱼”商标,该商标先后于2001年、2002年被认定为鄂州市著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昌鱼”字号于2004年5月被列为鄂州市第一批企业名称保护字号,在湖北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02年12月3日,鄂州某集团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投资设立鄂州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注销。
湖北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经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鄂城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成立,2023年4月10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生产、保健食品销售等,与鄂州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领域高度重合。
2024年7月2日,鄂州某集团公司以湖北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受保护的“武昌鱼”字号,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和混淆为由,向鄂城区市场监管局申诉。2024年8月5日,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鄂城市监名争裁〔2024〕2000*号《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认定湖北某公司使用“武昌鱼”字号违反相关规定,裁定其停止使用该名称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湖北某公司不服,于2024年9月1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鄂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10日,鄂城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湖北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鄂城区政府作出的鄂城行复决字〔20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鄂城市监名争裁〔2024〕2000*号《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湖北某公司诉讼请求。
湖北某公司提起上诉。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鄂州某集团公司成立于1997年,长期使用“武昌鱼”字号,其相关商标获评省、市著名商标,字号被列为鄂州市企业名称保护字号,在湖北地区积累了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武昌鱼”字号与鄂州某集团公司及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建立稳定联系。
“武昌鱼”作为通用名称,已超越普通水产品的含义,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巨大的公众认知度,具有强烈的品牌联想和商业价值,已获得“第二含义”,鄂州某集团公司对“武昌鱼”字号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后续使用者应尊重这些既成的、合法的权利边界,以不引起混淆的方式正当使用。若将“武昌鱼”登记为字号,则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湖北某公司与鄂州某集团公司同属食品行业,经营范围实质相同,湖北某公司字号核心为“武昌鱼”,与鄂州某集团公司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完全一致,虽行政区划表述略有差异,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和混淆。
湖北某公司主张其经案外人武汉某公司商标授权使用“武昌鱼”,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范畴,商标授权不能免除其遵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义务。
故湖北某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使用“武昌鱼”字号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十七条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对鄂州某集团公司在先权利的侵害。
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及鄂城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
通用名称经企业长期作为字号持续使用,已积累较高市场知名度并取得“第二含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字号与使用主体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该在先字号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后续经营者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使用与在先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服务来源混淆误认的,即使取得商标授权,仍构成对在先字号权利的侵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将通用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司法保护问题。明晰了通用名称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后的法律保护规则,确认知名字号以“有效使用+信誉积累”为核心构建在先权利。
同时,厘清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法律边界,明确商标授权并非企业名称登记的合法抗辩事由,填补了行政登记中字号保护的实操空白,既有效遏制了未经授权“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倒逼持有知名字号的企业主动激活品牌价值。
本案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合规培育自有品牌,推动地域特色品牌从“被动保护”向“主动增值”转型,助力历史文化符号与商业价值深度融合,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关联索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第16条、第17条、第20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16条、第24条、第27条
一审: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25)鄂0703行初12号行政判决(2025年4月28日)
二审: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7行终33号行政判决(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