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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与高新园区某眼镜高新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再审审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民申3540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海南某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经营范围包括眼镜制造、眼镜销售等。1997年9月28日,广州市荔湾区某眼镜店经营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新某某”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2003年10月7日,海南某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受让取得“新某某”商标,并申请将商标续展注册至2027年9月27日。2011年1月4日高新园区某眼镜高新店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眼镜零售;验光。2022年3月1日海南某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高新园区某眼镜高新店取证,该店门匾内容为“新某某眼镜店”,字体为黑体。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新某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为海南某眼镜连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将复审商标在眼镜行服务(包括精修和加工)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海南某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尚未审结。海南某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以高新园区某眼镜高新店在门头上使用“新某某”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及将“新某某”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驳回了海南某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经过经营者长期使用和持续投入所形成的经营者的商誉,注册商标已经因长期未使用而被撤销,注册商标权人无权提起诉讼,厘清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与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