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吉01知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某种业有限公司系玉米杂交种“远科**”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2023年2月,某种业有限公司发现有农户购买的“华科**”包装袋内实为“远科**”玉米杂交种,涉嫌侵犯了某种业有限公司“远科**”植物新品种权。某种业有限公司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投诉,于农村经纪人王某某家中查获涉嫌侵权种子“吉农大**”“华科**”共计400袋,于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库房查获涉嫌侵权种子“华科**”100袋,经调查,王某某销售的侵权品种来自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另某种业有限公司在农安县三岗镇附近发现农户购买“华鸿**”“恒泽**”包装内实为“远科**”玉米杂交种,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也为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及公证购买送检的检测报告结论,确认“吉农大**”“华科**”“华鸿**”“恒泽**”四种包装的玉米杂交种与“远科**”为同一品种,是侵权种子。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种子产品并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侵权种子产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的类型、规模、持续时间、侵权故意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典型意义】
吉林省作为全国10%商品粮供应地,近年不断受到套牌种子侵害,不仅导致品种权人创新受阻、合法权益受损,更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粮食安全。本案突出展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协同优势,行政机关通过勘验检测、证据保全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司法机关依法采信行政检测报告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并通过判决50万元高额赔偿形成有力震慑,构建起行政高效监管与司法权威裁判的衔接机制,充分彰显了我省知识产权协同治理的制度效能以及在种业创新保护中的核心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