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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4)浙0110行保1号

  【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经营主体致力营造健康真实公正的商品评价体系,真实的评论内容是辅助消费者购物决策、赋能平台及平台内商家调整经营策略的重要参考。同业竞争电商平台经营主体组织用户至其他电商平台“晒图评价”,“晒图评价”显著位置印有组织方的商业标识,且存在“晒图”与真实订单不符情形。同业竞争电商平台经营主体作为“晒图免单”活动组织方,对“晒图评价”不予审查即一律通过且均给予用户优惠服务,实系有违诚信,截流并抢夺保护用户、流量在内的竞争资源,损害同业竞争主体真实、客观、清朗的用户评价体系,损害电商平台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知情权且有损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推荐理由】

  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形态,平台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平台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涵盖平台内业态、用户、商家、治理与服务规则、评价体系与生态等多个维度。本案关涉两大电商平台,系涉及平台用户评价体系与生态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高效组织听证,充分听取申辩意见,准确界定同类竞争电商平台间有组织的“晒图免单”行为的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积极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确保平台权益获得充分及时保护,避免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受损。

  【案情介绍】

  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其针对淘宝和天猫平台实施的“晒图免单”活动。关于被诉平台“晒图免单”活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将被诉平台鉴别报告分享至淘宝平台评价中并保存晒单截图;2.上传晒单截图至被诉平台申请免单优惠券;3.被诉平台发放免单优惠券。被申请人组织“晒图免单”活动,恶意利用用户作为宣传的工具,通过搭淘宝平台便车的方式,以牺牲消费者知情权和电商平台商品评价机制为代价,攫取淘宝平台流量来为竞争性平台引流。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情况十分紧急,影响面极为广泛、且被申请人主观极为恶劣,申请人遂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听证,经审查后认为,二申请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晒图免单”行为,从行为方式上看,上海某信息公司并非淘宝平台或天猫平台交易活动的买卖一方,而且根据其在鉴别报告中的特别提醒“识物鉴别受图片因素影响或与实物鉴别有出入,结论以实物为准”,可以看出其对该APP内作出的鉴别结论也无法保证真实客观,亦客观上无法保障评价的商品或服务与上传鉴别报告的交易订单实际关联。在此情形下,上海某信息公司仍在其APP内推出“晒图免单”活动,主观上难谓善意,行为方式上亦不合理。从上海某信息公司“晒图免单”行为后果上看,在淘宝、天猫平台评论区出现此类鉴别报告截图,会使消费者对被评价交易项下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等产生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在案证据所示,被诉APP根据一些相同图片均分别出具了编号不一致的鉴别报告,而该些鉴别报告被同一用户在不同商家商品链接项下上传,数量最多的达17家。该些根据相同图片得出的不同编号但结论均为鉴别通过的鉴别报告本身客观、关联性存疑,而又被用户用于不同商家、不同商品的评论区中,评论内容的客观性及与被评论交易订单的关联性均存疑。而该些可能不相关、不客观的评论如充斥评论区,势必损害其他正常诚信经营商家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增加电商平台对评价存疑乃至不实数据甄别、防控及拦截等的管理成本,而且该些评价数据混入评价体系,将会导致用户评价数据失真,最终污染评价数据体系,进而干扰商家及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决策及损害其竞争优势。“晒图免单”行为亦可增强上海某信息公司APP在其他电商平台的曝光度,存在不当掠夺其他正常经营平台的交易机会的可能性,进而有损电商平台间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上海某信息公司的涉案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涉案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具有胜诉可能性。根据在案证据所示,被申请人上海某信息公司在收到申请人告知函及本案听证副本后,虽然晒图免单规则中已无淘宝、天猫标识指引、晒图免单页面上也无淘宝、天猫图标,但被申请人至今仍将在淘宝、天猫平台上上传的评价截图予以审核通过,用户仍旧可获得免费鉴别券。客观上,上海某信息公司仍放任晒图免单活动在淘宝、天猫平台上继续实施。而倘若继续实施前述行为,必然导致申请人受损的范围持续扩大,此种情形了增加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维护其评价体系的治理投入,也加重了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平台评价体系被损害的程度,故被申请人的被控侵权行为存在显著增加对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损害的可能性,而且该种损害具有不可逆转性,本案存在行为保全的必要性。本案采取行为保全事项并不影响上海某信息公司平台业务的正常开展,亦不影响其正常开展其鉴别服务,故对上海某信息公司的权益损害有限。本案亦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二申请人已经提供相应担保。综上,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上海某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平台内针对淘宝平台、天猫平台实施的“晒图免单”活动,该裁定效力维持至该案判决生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