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108民初463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6853号
【裁判要旨】
预热期内市场上并无官方新品盲盒货源,而被告却提前实施线上抽盒预售,且未向消费者披露其系无货先售的事实,为实现经营目的而进行误导性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行为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
被告在原告新品盲盒预热期间,通过直接复制原告的预热新品页面、展示原告的预热新品发布图文在自己的平台上进行抽盒预售的行为,容易让消费者对被告的产品来源产生误认,破坏了消费者对原告的品牌信赖,并使得原告的平台流量、交易机会受到实质性影响,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盲盒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性,在具体情节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制。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法院首例涉盲盒“线上抽盒预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源于“二手盲盒”抽盒预售,背后折射的是IP开发和盲盒商业模式创新。本案对盲盒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重点关注“一手盲盒”与“二手盲盒”的需求替代以及盲盒交易中的虚假宣传、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研判了盲盒商业模式创新的正当边界,并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在规制盲盒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局限性的情形下,应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补充。本案旨在为新质生产力背景下盲盒市场的合规发展提供司法指引,本案入选“2024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2024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
【案情介绍】
深圳市寻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麟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企业,其盲盒品牌的商业模式为创造虚拟人物IP,围绕虚拟人物IP开展宣发活动,并在盲盒产品发行环节,采取预热期宣传造势、预热不预售的策略,以积聚流量,预热期一般为3-6日,不可下单购买,开售日集中售卖。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文创公司)在寻麟公司发布新品盲盒的预热推文后,当日便将寻麟公司的新品盲盒产品图片、产品详情页面复制到其经营的线上抽盒机相应版块,并开始进行线上抽盒预售,售价与寻麟公司相同或略高。消费者在线选取盲盒并付款后,该线上抽盒机将在线确定抽取的款式,并告知消费者发货日期。该线上抽盒机还在常见问题页面载明:由于供货渠道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延期发货,个别产品可能会超期发货;线上盲盒商品为确认款式可能会拆盒或拆袋才能发货(有卡系列不拆袋)……不接受因此理由的退货退款。在发生迟延发货时,该线上抽盒机会通过平台客服让消费者选择“等待发货”或“退款”。截至起诉时被告的该“抽盒预售”行为至少涉及原告36个系列产品。寻麟公司认为该线上抽盒机的提前“抽盒预售”行为系在尚无实体盲盒产品的情形下进行,其设置的隐藏款抽取概率、投放数量均不实,且提前“抽盒预售”不当抢占了本属于寻麟公司及其官方合作渠道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严重损害了寻麟公司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杭州某文创公司停止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消除影响,并索赔近500万元。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为盲盒产品经营者,杭州某文创公司在寻麟公司发布新品盲盒预热推文的当日便将其图文内容搬运至其线上抽盒机开始提前“抽盒预售”,系借用寻麟公司宣传所积累的热度与流量的“不劳而获”之举,此时寻麟公司的新品盲盒尚未开售,在尚无实体盲盒产品的情形下,杭州某文创公司所设置盲盒数量及隐藏款抽取概率均为虚假,且其隐藏款抽取概率一般高于寻麟公司所设置的隐藏款抽取概率,虚高的抽取概率可吸引大批不知情的消费者付款,但能否发货却无法保证,故其“抽盒预售”行为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该行为亦提前抢占了寻麟公司的市场份额,不当攫取了寻麟公司的交易机会,在预售时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产品来源,容易使部分消费者误以为其有稳定的官方渠道货源或与品牌方存在合作关系,消费者对该线上抽盒机的负面评价可能对寻麟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因此,杭州某文创公司的该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欧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80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文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文创公司实施线上抽盒预售行为时,其发布的产品投放数量、款式分布、抽取概率、发货时间等交易信息均不具有真实性,且其未向预售的消费者披露该事实,此种“无货先售”并作虚假宣传的经营模式,既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亦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其行为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且其宣称“拆盒不拆袋”,也对消费者形成误导,消费者其实是在对“拆盒不拆袋”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购买杭州某文创公司的二手盲盒。此外,杭州某文创公司采用直接复制寻麟公司的预热新品页面来预售自己的“二手”产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破坏了消费者对寻麟公司的品牌信赖,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具体情节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制,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