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浙8601民初297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504号
【裁判要旨】
1.数字藏品(NFT)具有多元价值属性,一方面,数字藏品有着唯一性、可溯源和不可分割的特质,使得数字藏品具备一定的价值属性。另一方面,数字藏品是将数字化文件等底层数据上传至NFT交易平台并铸造NFT后呈现的数字内容,如果作为NFT铸造的底层元素本身内容具有独创性和稀有属性,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以及将同一作品“铸造”为限定数量的数字藏品以供交易,意味着该数字藏品在具有收藏价值的同时,也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亦具有一定的投资性,可以带来数字藏品的稀缺性和升值预期。
2.在将著作财产权已过保护期的作品授权他人铸造上链时,拥有作品原件的授权方应当确保权利来源、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精准表达合同含义、避免歧义表达,被授权方应当审慎评估授权艺术品的价值,避免潜在的炒作风险。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多方发力,共同构建公平、透明、真实的数字藏品交易生态环境,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治理效果,让文化创意产业在技术的协同下行稳致远。
【推荐理由】
本案对数字藏品授权合同的性质及合同权利义务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数字藏品作为元宇宙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了虚拟世界中的经济活动,如何规范数字藏品交易,推进数字藏品产业有序发展需要司法明晰规则和边界。本案判决认定艺术品数字藏品是文艺创作加持区块链科技产生的多要素融合式美学产物,既包括NFT本身的价值,更有底层数据内容价值。签订数字藏品授权合同时,拥有作品原件的授权方应当确保权利来源、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精准表达合同含义,被授权方应当审慎评估授权艺术品的价值,避免潜在的泡沫风险。本案对于构建公平、透明、真实的数字藏品交易生态环境,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治理效果具有积极个案示范意义。本案案例分析获人民司法2024年“数智疁城杯”征文一等奖,入选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五篇优秀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从国外某网站购买涉案版画,该网站介绍涉案版画系“某某家的连衣裙,1908-1910年”,2022年4月,其授权杭州市上城区某文化艺术工作室独家销售涉案版画数字艺术藏品并交付版画高清电子版及内容介绍。杭州市上城区某文化艺术工作室支付了135000元授权费并成功销售,销售金额26万余元,销售页面亦标注为19世纪版画原稿。后杭州市上城区某文化艺术工作室认为涉案版画原作已超著作权保护期限,任何人均可使用,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享有涉案版画著作权仍误导其支付授权费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授权协议并偿还已支付的授权费及律师费等损失。
【裁判内容】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的价值既包括NFT本身的价值及底层数据内容所蕴含的价值。若作为NFT铸造的底层元素本身内容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以及承诺只将同一作品“铸造”为限定数量的数字藏品以供交易,可以带来数字藏品的稀缺性和升值预期,根据涉案版画原件制作和限量发售的数字资产更能体现数字藏品的“稀缺性”。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涉案三幅版画的合法所有人,对涉案三幅版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唯一真品制作和限量发售的数字资产,才更能体现数字藏品的“稀缺性”,杭州市上城区某文化艺术工作室亦在涉案版画数字藏品介绍中写明其发售的是“原稿”,从而满足用户的收藏需求,以期在后续流通中不断升值。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涉案协议中使用“版权”一词存在瑕疵,但并不足以导致杭州市上城区某文化艺术工作室陷入错误认识,也不足以影响涉案协议目的的实现,故依法驳回杭州市上城区某文化艺术工作室以欺诈为由撤销涉案协议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杭州市上城区某文化艺术工作室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