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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终10332号

  【裁判要旨】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创作行为需要用户提示予以激发,模型与用户之间的交叠增强,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的内容控制力降低,在不同的应用场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双重属性,属于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2.当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服务提供者的盈利模式、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动态地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当著作权法足以规制时,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并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推荐理由】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案件。本案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和具体被诉行为,明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输出内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法律边界。同时,本案还在清晰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法关系的基础上,对被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具体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进行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评价,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给予了AI技术创新足够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好地促进人机之间的良性互动,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法律指引。本案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2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案情介绍】

  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创华公司)获得奥特曼形象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授权。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智科公司)是某AI平台的运营者,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文生图、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服务。在该AI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多个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利用平台提供的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上海新创华公司认为杭州某智科公司将侵权图片和LoRA模型置于信息网络中,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杭州某智科公司提供可针对奥特曼的定向训练并生成大量似是而非的类奥特曼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上海新创华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杭州某智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具体被诉行为,分类分层分别界定侵权责任。当平台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应综合考量其服务性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动态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本案,第一,被诉平台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第二,奥特曼作品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诉平台在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多个侵权模型及图片,侵权信息可明显感知;第三,用户在平台中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供其他用户反复使用,用户可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稳定输出角色形象,平台应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第四,杭州某智科公司在用户协议中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内容审核,但在收到诉讼通知后采取了屏蔽及后台知识产权审核等举措,证明其有能力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综上,杭州某智科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同时杭州某智科公司被诉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要求,故判决驳回了上海新创华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诉求。

  一审宣判后,上海新创华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未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灵活的补充性保护,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上海新创华公司主张的因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导致生成似是而非的奥特曼图片,其依据的权利基础仍是权利人对奥特曼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仍应以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不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其过错不能简单套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规定,应审查其是否违反公认的行为标准,同时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的关系,平衡好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因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杭州某智科公司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对上海新创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