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上海某某公司与襄阳某某公司、 浙江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知民终691号

  裁判要旨:

  出租人广告出租品牌正品商品,只要不改变商品状况且未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专用权人已经从商品的首次销售中收回了必要价值,不应阻止商品在市场上的再次利用与流通。

  网络平台竞价排名中将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设置获取的只是交易机会,在没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下,未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和作用,此“隐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摘要:

  上海某某公司于2017年在第10类商品上注册“魔方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等。上海某某公司在小红书和阿里巴巴平台的天猫直通车、超级推荐、品销宝-明星店铺等对“魔方瘦”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取得良好商誉。襄阳某某公司在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从上海某某公司在某宝网开设的网店陆续购买涉案魔方瘦PRO产后修复仪66台,款项共计147920元,并对外出租。襄阳某某公司在某宝直通车中以“魔方瘦”为关键词进行竞价,其出租魔方瘦PRO骨盆修复仪的商品图片被展现在第三位。上海某某公司多次向浙江某某公司以襄阳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为由提出投诉,浙江某某公司依据襄阳某某公司提交的其从上海某某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的记录认定出租的商品并非假货,对襄阳某某公司的商品链接未作处理。

  上海某某公司为此请求判令:襄阳某某公司停止侵犯“魔方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浙江某某公司将某宝网中的侵权链接删除,并且未经许可不得将“魔方瘦”用于商品推广。襄阳某某公司和浙江某某公司抗辩,襄阳某某公司出租的为正品,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襄阳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某某公司第2611570*号“魔方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浙江某某公司设立的某宝网直通车中将“魔方瘦”作为搜索关键词;浙江某某公司立即停止在某宝直通车中向襄阳某某公司提供以“魔方瘦”为搜索关键词的推广服务;襄阳某某公司赔偿上海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驳回上海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某某公司、襄阳某某公司均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襄阳某某公司从上海某某公司店铺中购买“魔方瘦”品牌产后修复仪,依法享有涉案商品的物权,其在购买涉案商品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可以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以出租等其他方式提供给网络用户。襄阳某某公司在其出租商品的展示图片、商品链接、商品描述等处使用“魔方瘦”商标,属于商标的指示使用行为,系直接表述其所出租的产后修复仪品牌为“魔方瘦”,即描述性使用了上海某某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对出租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这一真实信息的客观表述,属于对上海某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合理、正当使用,不会对公众造成指示商标来源的混淆。对于单纯的后台关键词设置行为而言,被诉标识作为被推广的关键词仅出现于搜索平台后台,如果用户输入的搜索词与被推广的关键词相同或者以其他方式相匹配,被推广店铺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优先位置。这种后台设置行为如果只是使被推广店铺排名靠前,而未使被诉标识展示于前台的搜索结果页面中,那么相对于公众而言,被诉标识未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此种“隐性使用”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上海某某公司对襄阳某某公司购买“魔方瘦”关键词的竞价排名取证,显示襄阳某某公司出租魔方瘦PRO骨盆修复仪的商品图片被展现在第三位,“魔方瘦”的商标标识展现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但如前所述,襄阳某某公司仍然是表述其所出租的产后修复仪品牌为“魔方瘦”,其对出租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进行客观表述,属于对上海某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合理、正当使用,不会对公众造成指示商标来源的混淆。因此,襄阳某某公司在某宝直通车中将“魔方瘦”作为关键词进行付费搜索竞价排名的行为,并未侵犯上海某某公司“魔方瘦”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某某公司向浙江某某公司发起投诉,理由是滥用商标关键词。浙江某某公司认为卖家出租的是上海某某公司的正品,不符合“滥用商标关键词”投诉情形。浙江某某公司通知卖家涉诉信息并督促卖家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移除,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没有实施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二审判决:撤销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知民初3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海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平台搜索引擎引发的商标侵权认定的典型案例。平台经济中网络经营者对于竞价排名商业模式的使用已经属于普遍现象,本案对后台关键词设置行为与前端展示结果的因果关系予以积极探索,界定了“显性使用”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隐性使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社会效果上,保护了搜索引擎向网络用户提供与其查询内容有最大程度关联性搜索结果的公益性需求,积极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