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知民终560号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约定委托设计图纸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该约定不因合同解除而当然归于无效。委托人使用或委托第三方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合理正当使用该作品,未超出原委托设计图纸作品的正常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
案情摘要:
2010年9月30日,深圳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深圳某某公司承担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住宅五标段(K-9地块)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合同设计费为含人防设计1029万元;并约定“发包人拥有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设计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财产权利”等。2011年1月至4月,深圳某某公司陆续交付项目设计图纸857张。武汉某某公司支付设计费617.4万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武汉某某公司多次致函要求深圳某某公司对相关楼栋户型、层高等进行调整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遭到深圳某某公司拒绝。2013年5月3日,武汉某某公司向深圳某某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并与青岛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青岛某某公司承担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合同设计费为含人防设计450万元。
2014年11月3日,武汉某某公司向青岛某某公司出具《项目设计变更说明函》,称为配合第二次图审,已施工楼栋套用深圳某某公司图纸设计,直至图审通过。青岛某某公司根据武汉某某公司要求进行部分修改后完成项目委托设计。涉案工程至2016年11月4日已全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中版鉴字(2022)8号鉴定报告结论为:深圳某某公司图纸和青岛某某公司图纸对应的688组图纸中,有607组图纸基本相同,53组图纸相似,17组图纸不相同;另有11组青岛某某公司图纸包含深圳某某公司对应图纸内容。
深圳某某公司为此诉请判令:确认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侵犯了其施工图作品的著作权;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将所涉项目建筑施工图设计人名称更改为深圳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在《湖北日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22.7089万元;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承担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项目建筑施工图纸的设计人名称变更为深圳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赔偿深圳某某公司经济损失822.7089万元;武汉某某公司赔偿深圳某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青岛某某公司对判决第二、三项金额在450万元范围内与武汉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深圳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90元、鉴定费595580元,由武汉某某公司和青岛某某公司共同负担。
深圳某某公司、武汉某某公司、青岛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明确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该合同对委托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及相关财产权利归属问题的明晰和处理,能够组合构成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受合同解除终止的影响,不应因合同解除而当然归于无效。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仍应尊重当事人约定,按照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规定去履行,且深圳某某公司主张的涉案权利作品施工图纸已实际履行交付,武汉某某公司对解除合同不具有过错,故涉案委托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确定归属于武汉某某公司所有。基于武汉某某公司享有涉案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其使用或委托青岛某某公司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合理正当使用该作品,未超出深圳某某公司原设计图纸的正常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驳回深圳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0790元、鉴定费595580元;二审上诉费合计115465.62元,均由深圳某某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近年来,建工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与日俱增,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纸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以及侵权判断标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并极易形成认识上的混淆或误区。本案属建工领域内极具典型性的施工设计图纸作品著作权纠纷,对建设工程领域内著作权的保护及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较好地思路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