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以“盗链”方式非法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应予重罚——被告人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长期从事网络视频运营业务。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通过在网络上寻找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下载后再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以及购买技术解析服务进行“盗链”的方式,在上述聚合APP中向公众提供相关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所谓“盗链”,即编写代码向著作权人网络平台发出请求使其误认为请求由真实用户发出,从而获取视听作品的真实播放地址,并去除网络平台广告,使得公众无需跳转至网络平台,即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上获取视听作品。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采用“下载上传”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11000余部,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72000余部,并通过在上述涉案多款APP内提供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营利,获取广告费共计3.92亿余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网络视听作品运营经验,明知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需获得授权,仍与孙某等共谋,通过“下载上传”及购买技术解析服务的“盗链”方式,未经许可直接在其开发的聚合APP上向公众提供83000余部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并通过刊登收费广告方式获利3.92亿余元。被告人张某、孙某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也是目前国内影视作品侵权盗版规模最大、非法获利金额最大的一起涉“盗链”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盗链”行为,有力保护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影视产业的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对影视产业创新发展,以及版权强国、文化强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