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恶意仿冒他人药品驰名商标被判高额赔偿——甘某药业与东某药业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甘某药业成立于1998年,在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方面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该公司于2002年研制出首个国产第三代胰岛素注射液“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此后长达十多年,其“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一直是中国市场上唯一的国产甘精胰岛素注射液,是第三代胰岛素市场份额前五品牌中唯一的国产品牌。东某药业曾作为甘某药业的股东,是生产中、西成药和生物药品的制药企业,主要生产第二代胰岛素产品。自甘某药业2005年开始使用并注册一系列“长秀霖”“速秀霖”“锐秀霖”商标之后,东某药业随后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即注册“长舒霖”“速舒霖”“锐舒霖”商标。2020年2月,东某药业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并使用与甘某药业近似的包装装潢向全国销售。2021年5月,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甘某药业的“长秀霖”商标在东某药业的“长舒霖”商标申请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东某药业申请“长舒霖”商标具有恶意,对该商标予以无效。甘某药业认为东某药业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东某药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9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1万余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东某药业在相同药品上注册与甘某药业“长秀霖”驰名商标近似的“长舒霖”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并在相同药品上使用与“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根据东某药业销售被控侵权药品的销售收入×被控侵权药品的营业利润率×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并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不超过20%。基于东某药业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最终判决东某药业赔偿甘某药业损失6000万元、合理开支81万余元。

  【典型意义】

  医药领域创新成果直接关涉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系药品行业商标侵权赔偿额最高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药品领域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中的标识贡献率进行精细化裁量,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药品领域的宏观发展趋势、消费者购买药品的微观视角、进入胰岛素行业的不同门槛、原研药和仿制药的技术区分以及药企本身的知名度等方面,合理确定标识贡献率,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基于所涉药品属于高警示、易混淆药物,侵权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在认定侵权人具有主观恶意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下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加大规制力度。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对于充分发挥医药领域知名品牌凝聚创新和整合创新资源的品牌效应,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医药市场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