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影视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著作权人,其将该影片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被告某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保密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并将涉案电影素材以“WKZ”(即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通过网盘传输给案外人。该影片素材留存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原告以被告泄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素材上传至某网盘且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故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30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未公映影片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影片素材是否具有秘密性的认定标准,即虽然电影的部分元素(如服装、道具、场景)已公开,但其整体内容和组合仍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该裁判规则的确立为电影行业及相关创意产业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体现了法院加大力度保护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积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