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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作品验收期未发出修改意见视为对作品质量的认可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7日,宁波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就《皇后蔡大妈》《青丝》《家暴兽》等10个项目签订《项目孵化开发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双方约定北京某公司委托宁波某公司进行涉案协议项下的剧本开发工作。涉案协议签订后,宁波某公司依约向北京某公司交付6个项目的孵化计划书,但北京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续开发服务费。宁波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北京某公司支付服务费45万元及违约金。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协议明确约定北京某公司应在收到作品后10日内给宁波某公司发出书面修改意见,若超过10日未向宁波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则视为对宁波某公司提交作品的认可。据此,可以认定宁波某公司已依约交付6个项目的孵化计划书并获得北京某公司确认。故判决北京某公司支付宁波某公司开发服务费4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关作品验收认定的典型案例。委托创作合同中关于验收期的约定是认定作品质量的重要考量因素。一般而言,如未产生变更合同约定等特殊情形,在受托方已交付相应工作成果,验收期内委托方未反馈关于作品质量的意见,则视为已得到委托方确认。本案判决为委托创作合同中如何对受托人作出保护性约定提供指引,亦提示委托方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在验收期内反馈相应意见,否则可能面临作品质量被认定为已符合委托方要求风险,进而有义务支付对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