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长某于2016年委托郎某光编写电影《夜色魅影》剧本,约定著作权归长某所有。2016年5月15日,郎某光根据长某意见完成剧本修改,形成《玛丽亚医院之谜》剧本(以下简称权利作品一)。2016年8月起,长某重新修改该剧本并于2019年8月完稿(以下简称权利作品二,与权利作品一合称两权利作品),长某和郎某光在该剧本上共同署名。2021年,《玛丽亚医院之谜》电影(以下简称被诉侵权电影)开机,拍摄所用剧本系林某乐在郎某光提供的剧本基础上修改形成的新剧本(以下简称林版剧本)。长某主张被诉侵权电影的投资方北京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乐清某公司以及郎某光未经其许可修改两权利作品并摄制成片,侵犯了长某的著作权。本院经审理认为,长某享有两权利作品的著作权。林版剧本31处与权利作品一的语句表述基本一致、情节雷同;林版剧本6处与权利作品二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线中位置以及具体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四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两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林版剧本,侵害长某著作权,判决四被告赔偿长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剧本著作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处理剧本著作权侵权案件时重点关注“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核心要素。该案长某无法向法院提交与郎某光的邮件交付及沟通证据,法院基于郎某光自认提供给林某乐的剧本中使用了两权利作品的陈述认定郎某光接触过权利作品。该案提醒创作者在传播作品时应保留剧本发送的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沟通证据,以证明他人接触作品的可能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侵权主张无法成立。同时,本案提示剧本创作者、影视作品制作者对于基于他人作品改编的剧本应当取得全部合作作者的许可,避免遗漏作者授权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