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初145号
【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省某科学院是“探春”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其授权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独家被许可人对侵害“探春”植物新品种权提起民事诉讼。金坛区某种子经营部在淘宝店铺销售由天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奇”甘蓝种子。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金坛区某种子经营部、天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并对外销售“华奇”甘蓝种子,侵害了“探春”结球甘蓝植物新品种权,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02万元。
为了判断被诉侵权种子与涉案授权品种是否为相同,法院根据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同时启动了两次司法鉴定,分别采取分子标记检测法和田间观察检测法。分子标记检测法结论为测试样品“华奇”与对照样品“探春”为疑同品种。田间观察检测法结论为测试样品“华奇”与对照样品“探春”有明显差异。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判断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本案同时启动了两次司法鉴定,分别采取了分子标记检测法和田间观察检测法,且结论相反。关于是否要参考分子标记检测结论的问题,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是田间DUS测试。因此,作为活体的繁殖材料,其特征特性应当依据田间种植进行DUS测试所确定的性状特征为准。分子标记检测技术作为在室内进行基因型身份鉴定的方法,经济便捷,不受环境影响,测试周期短,有利于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提高筛选近似品种提高特异性评价效率,实践中多用来检测品种的真实性、一致性。由于分子标记检测所采取的核心引物(位点)与DUS测试的性状特征之间并不一定具有对应性。当分子标记检测的鉴定结论为相同或高度近似时,可直接进行田间种植成对测试比较,通过田间表型确定身份。由于本案已通过田间种植对比鉴定,确认被诉侵权的“华奇”与授权的“探春”具有明显的性状差异,因此,不应当依据涉案分子标记检测结论进行判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同时启动分子标记检测法和田间观察检测法进行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的典型案件。在本案中,法院明确,判断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需要结合专门知识,采取田间观察检测法、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法等进行检测、鉴定。当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