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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凯某精密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斯托某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3)苏0505民初383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5民终10315号

  【基本案情】

  2015年起,苏州斯托某克公司经核准陆续注册取得“微信图片_20260811170537_1455_11.png”商标,核定使用在模具配件等多个类别商品上。凯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德国斯特拉克诺尔玛公司生产的带有标识的精密模具配件商品在中国销售。苏州斯托某克公司认为凯某公司在中国国内销售带有“STRACK”标识的商品,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凯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凯某公司辩称,“微信图片_20260811170543_1456_11.png”商品已有100多年历史,比苏州斯托某克公司“微信图片_20260811170537_1455_11.png”使用的时间更早,在行业内知名度更高,二者商标标识和产地存在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行业人员混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凯某公司侵害苏州斯托某克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凯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斯托某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11460元。凯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另查明,自2011年起,凯某公司已在国内销售德国斯特拉克诺尔玛公司的各类模具配件商品,在销售单据、发票等处全面使用“STRACK”标识,且销售量逐年递增。德国斯特拉克诺尔玛公司在全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其中2015年在香港成立办事处,2016年起在中国经核准注册了“微信图片_20260811170537_1455_11.png”“微信图片_20260811170549_1457_11.png”等多件商标。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一方面,由于“STRACK”“微信图片_20260811170543_1456_11.png”本身就是德国斯特拉克诺尔玛公司在先企业字号的一部分,与其公司持有的“STRACK”商标和“”商标具有互为指代关系,凯某公司在商品销售渠道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来指代商品来源的作法并无明显不妥,主观上并无借用苏州斯托某克公司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从被诉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看,被诉侵权标识通常与德国、德国进口、“德国STRACK”同时使用,且都标注德国斯特拉克诺尔玛公司生产者和产地等信息,明显与苏州斯托某克公司的本地制造不同,客观上足以实现对商品来源的区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苏州斯托某克公司的后果。另一方面,在案证据显示,凯某公司自2011年起向国内多个省份销售使用“STRACK”标识的商品,至苏州斯托某克公司成立之时,其销售德国斯特拉克诺尔玛公司“STRACK”品牌商品江浙沪等地区已形成一定规模。而苏州斯托某克公司无法证明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能够使涉案商标获得较强知名度,且其在对外经营时存在不规范使用涉案商标及刻意靠近德国斯特拉克诺尔玛公司标识的情形。作为与凯某公司同地区、同行业的竞争者,苏州斯托某克公司明知德国“STRACK”品牌存在于同类商品市场,却仍申请注册与“STRACK”文字内容完全相同的涉案商标,并据此起诉德国斯特拉克诺尔玛公司商品的销售商,其行为难言正当。综上,从混淆性判定以及在先使用抗辩两个维度,法院认为凯某公司使用的“”“STRACK”标识不侵犯苏州斯托某克公司的商标权,故改判驳回苏州斯托某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商标混淆性判定和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是人民法院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探索规制权利滥用行为的有益尝试。本案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于原告明知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未进行合理避让,反而通过抢注商标,在对外经营中刻意靠近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并以此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合法销售商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本案判决对于厘清商标正当使用界限,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