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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杭州某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4)苏0581民初6697号

  【案情简介】

  林某系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设计者。2023年2月14日,林某通过Midjourney软件进行文生图设计,首先,原告在软件中输入“On the Huangpu River”“at night”“there is a string of large and small hearts”“floating in the water”“lights”“advanced”“reflection”“4k”“no people”“High details”“relistic”“environment/Canon EOS 5Diii”等提示词后,生成了四张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夜景图片;其次,原告通过不断修改提示词,如“there are multiple red love ballons”“there is a huge red love ballon”“lying on the water”“half soaked in water”“rose petals composed of love”“only half of the surface of the water”等对生成图片中气球的大小、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迭代引导;随后,因生成图片的表达不符合其设计要求,林某遂通过Photoshop软件对图片进行手动修改,形成尖头向左、圆弧向右的半个气球形态,并将制作后的图片重新导入Midjourney软件继续进行设计;最后,经过多次迭代引导,原告选择一版图片并再次通过Photoshop软件进行编辑,最终完成了《伴心》图,该图为深色的江边都市夜景图,图片左侧有向中心辐射状排列的错落有致的高楼,辐射尽头为一座酷似东方明珠的高塔,图片下方为平静的水面,高楼与高塔的倒影均相伴于水面,图片中心偏右处的水面上浮有尖头朝右的半颗暗红色巨大爱心,水中倒影带有些许涟漪,半颗爱心与倒影合二为一形成一颗完整爱心,该图片左下角有原告水印,原告将该图发表于“小红书”平台,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

  2023年9月,高某公司与琴某公司在常熟市某广场的湖面上安装了半个爱心状的气模装置,气模上有艺术体书写的“爱在琴湖”等内容。后,高某公司在其小红书、微信视频号、阿里巴巴网店等账户上发布笔记或链接,内容主要包括上述爱心气球实体装置的安装视频、照片以及概念图。将概念图与《伴心》图对比,除了图片长宽比、气球表面文字、倒影中的东方明珠被涂抹等差异外,其余部分与《伴心》图片内容完全一致,且未署名。另外,琴某公司也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有裁剪后的《伴心》图,但该图在全文中占比较小。

  林某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使用原告作品并搭建实体装置,侵犯了原告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30450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但是,半个爱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

  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处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且未注明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高某公司在其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向原告林某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高某公司、琴某公司赔偿原告林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第一起涉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被侵权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体现创作者智力劳动投入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独创性,应予保护,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AI相关的法律实践与理论,有效助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