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民初129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26号
【案情简介】
武汉某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测公司”)是名称为“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海某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与某测公司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并销售,严重侵蚀了某测公司的市场份额。海某公司的SG607、SG245信号检测系统设备,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信号处理方法,也具有与某测公司涉案专利要求所限定的模块结构,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测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海某公司认为某测公司没有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检测,因此所有的技术比对意见都是单方面猜测,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非是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唯一方式,对于某测公司而言,其通过多种途径固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现场检测、拍摄图片、视频,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操作手册、质量体系文件规格书,还提交了海某公司就本案所涉相同型号产品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上述证据综合起来能够相互印证确定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达到可用于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技术比对的程度。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详细对比分析并排除其他可能情形,在海某公司仅作消极抗辩且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专利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产品装置的技术方案,而且包含实施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直接所指向的产品仅仅是整套信号检测系统中的一部分,但是专利技术对整套信号检测系统的市场需求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同时专利部件与其他部件协同作用,软硬件相互连接,共同实现图像检测的技术功能。因此应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作为赔偿计算基础,而非按照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的单价进行计算。考虑到涉案专利技术是被诉侵权产品整套检测系统中集成的多种功能之一,法院以V-BY-ONE信号类型体现出的涉案专利技术及其价值占产品总检测信号类型的比重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同时适用综合要素分析法,对根据第一步推定的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为55%,最终判决海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某测公司经济损失6397706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2682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海某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泛半导体行业中涉及显示检测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典型案件。本案裁判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作为赔偿计算基础,在确定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时综合考虑替代性方案数量与关键性技术等因素,运用综合要素分析法对通过“信号类型占比法”确定的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最终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进一步提升了专利侵权诉讼中赔偿额计算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为专利案件损害赔偿计算问题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同时,本案裁判立足TOB专用设备行业的特点,对于权利人难以在市场上直接获取被诉侵权实物进行技术比对的案件,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规则和技术比对标准,有效破解了TOB专用设备行业举证难的问题,有力护航创新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