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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与成都某公司、海口某超市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与成都某公司、海口某超市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25)川710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被告成都某公司系“抖粉”“快粉”APP的软件运营主体。用户在该两款APP充值后购买“D手工粉1b-9b”“极速手工500赞”“快速头条粉”“头条视频播放(快速)”“文章/微头跳/视频展现”等商品后,用户的抖音、今日头条平台账号均可以实现涨粉、播放量和收藏量增加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开发抖音、今日头条软件、运营平台均需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等成本,软件内的浏览、收藏、粉丝数等互动模式形成平台内的庞大数据,原告最终能够从平台内的数据中获取商业收益,也因此获得相应的竞争优势。两原告对其软件内的相关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成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抖粉”“快粉”两款软件,为用户有偿提供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增加原告平台内关注粉丝数、作品点赞数、完播率、收藏/分享数等刷量服务,并“攀附”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和名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会干扰原告平台正常的算法系统,妨碍网站的正常运营,是一种数据“污染”,必然会增加原告的运营成本,且成都某公司实施的刷量行为,扰乱正常流量分配的秩序,打击创作动力,减损该部分用户对原告平台的评价且可能影响其最终是否继续使用该软件的决策。因此,成都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海口某超市系为成都某公司案涉两款软件提供收款服务的收款方,对于案涉软件行为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知晓,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并向二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23万元。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于“数据真实性”,真实的流量、用户互动数据是企业竞争的“公平标尺”。本案通过对“数据污染”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规制,在法律层面明晰了数据竞争的规则边界,在社会层面净化了互联网行业生态,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司法参照,具有显著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