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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原告: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

  被告:泰安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山东兴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系“由成型滑轨组成的轨条”发明专利权人。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因与山东兴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泰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泰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止挡”和“弧形导向面”,裁决山东兴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不成立。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被诉侵权产品上有止档,止档上有弧形导向面,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诺某设备和运输系统股份两合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决,责令泰安市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外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本案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司法监督。本案的裁判,在科技创新领域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了国际创新企业对山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对于支持和监督专利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标准统一具有重要价值。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李玉、法官鞠荣荣,法官助理白晓宽,书记员徐秋月。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朱燕、法官凌宗亮、法官郑晔,法官助理黄金凤、张倞,书记员尚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