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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

  被告:耿某连

  【案情摘要】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系“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耿某连通过抖音视频号及微信视频号许诺销售、销售“齐黄34”大豆种子。经统计其在不同日期发布的视频,宣传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种子数量达310吨。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耿某连上述行为侵害了其“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耿某连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25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耿某连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耿某连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310吨,按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公证购买的价格每斤3.5元计算,侵权销售额已达217万元,而大豆平均价格每斤2.36元,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耿某连侵权获利超过了30万元,故对山东圣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3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法院判决青岛立某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耿某连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大种业司法保护力度,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我国是世界油料生产与消费大国,大豆是重要的油料作物,提高大豆油料自给率是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重要内容。本案的裁判,在种业侵权案件中有效运用了网络证据,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体现了服务保障种业创新发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五批)”。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尊知、法官李英三、人民陪审员张爱英,法官助理任秀秀,书记员黄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