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校
被告:尹某成等
【案情摘要】“将军丹”是源于1723年的传统中医药技艺,具有独特的炮制工艺与显著疗效,被列入潍坊市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刘某校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军丹”制作技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编写《中医古方——将军丹》文章,获得潍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军丹牌匾及将军丹制作技艺荣誉证书。刘某校认为尹某成明知其生产销售的“将军丹冷敷凝胶”商品并非将军丹非物质文化遗产,仍使用“非遗经典将军丹”以及刘某校的文章、牌匾、荣誉证书等进行宣传,并通过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鼓吹疗效,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尹某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成在宣传“将军丹冷敷凝胶”商品时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军丹牌匾、相关文献等资料,夸大疗效,攀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商誉,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法院判决尹某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传统中医药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传承人是文化根脉的守护者。本案的裁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正确行使权利提供了明确指引,彰显了司法严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鲜明态度。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孙晓晨,法官助理蒋璐,书记员王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