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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产线外观”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锂电池资源化循环利用装备”外观设计图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为杰某新能源产线外观,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烟台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展会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了与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设计图相似的图片。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烟台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烟台大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图片系新能源产线外观设计图,美感和实用功能难以分离,未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及审美意义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法院判决驳回杰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对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进行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作品登记证书中的作品未经过登记机关实质审查,获得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品登记的作品类型亦不等同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法院应依法对登记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审查。本案的裁判,实质上对作品的行政登记行为进行了司法审查,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统筹协调,彰显了公正合理保护的司法政策。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任美群、法官陈辉、人民陪审员任春铭,法官助理韩一菲,书记员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