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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与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知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运营的“安居客”平台系国内知名房产信息交易平台。“安居客”平台通过与房产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获取房源信息合法授权,投入大量成本进行标准化处理,形成房源数据信息集合,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声明数据权属、设置反对爬取的Robots协议条款,同时采用暗水印、验证码、封禁违规IP等技术手段加以保护。好某公司、友某公司运营的“安家”平台二手房板块中,大量房源信息及图片与“安居客”平台内容一致,且图片上载有“安居客”平台加注的暗水印数字代码,被控房源数据网页的公开代码中也显示数据访问接口相同。“安居客”网站后台流量记录显示,好某公司IP地址在非工作时间(凌晨或清晨)存在高频遍历访问房源信息页面的行为。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主张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采用技术手段非法盗取安居客平台上超过142万套房源信息,损害其房源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经大量投入形成的规模化、系统化、可商用的数据集合具有显著竞争属性,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好某科技公司、友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技术手段,违反安居客平台明示的访问规则,在非工作时间频繁、遍历式访问“安居客”网站,绕过平台反爬措施,批量抓取房源信息及图片,并在其平台上展示和使用,损害瑞某信息技术公司、瑞某网络技术公司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房产信息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数字经济时代依法保护数据权益、规制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本案明确经营者对经过实质性投入加工形成的规模化、可商用的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权益。他人未经许可,违反平台规则及Robots协议,利用技术手段批量抓取上述数据用于同业经营,实质性替代了权利人的核心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为数据要素市场划清了正当行为边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使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