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蕙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青岛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青岛蕙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系“一种防爆种种子带编织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青岛蕙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青岛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种子编织机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青岛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涉案争议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记载将种子放置在“薄膜带”,而被诉侵权产品则是将种子放置在“纸带”。青岛蕙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纸带”与涉案专利“薄膜带”属于等同技术特征,青岛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则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薄膜带”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记载涉案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种子带编织机的种子盘为纵向结构,在拐角处容易爆种,导致编织的种子距离不均,而涉案专利将种子盘改为横向无拐角安装方式,通过结构改进以防止在拐角处爆种。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的有益效果体现在结构相关方面,并未体现“薄膜带”克服“纸带”存在的缺陷以及替换“纸带”带来何种有益效果。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由于编织纸张太薄在拐角处容易爆种,如果选取太厚的编织纸张,不容易种子下地后分解,因此迫切需要对种子带编织机进行结构改进,以提高播种质量和水平”,但其落脚点也是对现有种子带编织机进行结构改进,无法认定“薄膜带”相比“纸带”属于更有利于防爆种的改进技术方案,“薄膜带”并非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纸带”与涉案专利使用“薄膜带”采用的技术手段及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均基本相同,且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二者构成等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青岛爱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等同判断中准确认定专利技术克服的技术缺陷,依法保护涉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虽然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字面上记载了现有技术的两个技术缺陷,但是在专利有益效果中仅记载了专利技术方案克服了其中一个技术缺陷就实现了对背景技术的改进,则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所谓另一个技术缺陷是否被克服对是否实现专利有益效果并无影响,该技术缺陷并非专利技术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本案的裁判,对专利侵权等同判断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维护了农业机械产业良好生态,树立了严格保护专利权及有效护航农业科技主体创新创造的鲜明导向。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柳维敏、法官陈庆亮、法官彭震,法官助理张琼,书记员宋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