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服装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意、设计和营销,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烈,但却长期面临款式抄袭、款号仿冒、图片盗用等问题。尤其在当前网络购物普及的背景下,如何制止快速、批量仿冒他人服装款式、款号行为,维护服装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激发服装原创设计动力,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对服装款式、款号能否由知识产权法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案就是一起因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的服装款式、款号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涉及的行为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为服装款式、款号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新思路。
【裁判要旨】
在服装的款式、款号不符合受知识产权专门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保护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使用他人服装款式、款号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则法院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该行为予以规制。本案中,被告不仅大批量仿制与原告服装款式相同的产品,且在产品链接及网页中标注相同款号,利用原告服装款式与款号的对应关系吸引用户流量,对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时尚流行服饰的原创主体造成损害,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989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67号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再256号
【案情介绍】
“江南布衣”“JNBY”系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布衣公司)的注册商标,该两商标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江南布衣”企业商号曾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江南布衣公司经营的“江南布衣官方旗舰店”服装销售网页显示有款号为5I151058024等24款服装;提交的服装画册显示有货号为5J0710360414等40款服装;另提交13款服装的照片显示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拍摄,于同年8月至10月对外发布。江南布衣公司根据《服饰类品牌产品货号编码规则》等确定产品货号,确保每件产品有唯一货号,产品货号是消费者快速查询识别具体产品的唯一指导方式。姜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中商品链接名称包含“江南布衣风”字样,经比对,该网店中有46款服装的款号和款式与江南布衣公司旗舰店服装销售网页和服装画册中相关服装的款号和款式一一对应,其中10款服装搭配图片与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搭配图片相同。江南布衣公司主张姜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姜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938342.48元。
【裁判内容】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南布衣公司主张的服装款式应由《著作权法》进行评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其主张的款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姜某某在所售服装上使用相同款号,另在店铺内的商品链接名称中标注“江南布衣风”字样,与江南布衣公司的字号易构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该院遂于2020年9月6日判决:姜某某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姜某某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认为姜某某在商品链接中使用“江南布衣风”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号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相应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21年7月20日改判姜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90万元。
江南布衣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判决认定姜某某在涉案网店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江南布衣风”字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均未提出异议,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姜某某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江南布衣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服装款式和款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故被诉行为不符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法定要件。但是,服装款式系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服装款号不仅是江南布衣公司及其经销商管理商品的编号,亦是相关公众定位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能够起到吸引网络用户流量的重要作用,相关公众可以据此搜索到与江南布衣公司款式相同的姜某某的服饰。因此,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均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姜某某对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的模仿和其对相应款号的抄袭相辅相成,故对姜某某的被诉行为应从整体把握,一、二审法院将两者予以割裂分析不当。姜某某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与江南布衣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大规模照搬照抄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款号引流,该行为挤占了江南布衣公司的交易机会,给江南布衣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特别是江南布衣公司所处的时尚流行服饰行业属于快速消费品行业,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相关服装款式和款号一旦被快速大规模仿冒,会对产品设计、生产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相关消费者虽然在短时间内能买到更便宜的流行服饰,但如果对此类大规模仿冒行为不予规制,必然导致原创设计动力衰退,长期来看亦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综上,姜某某大批量仿冒他人服装款式并使用相同款号,利用款式与款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吸引用户流量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虽然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但实体处理正确。该院遂于2023年1月17日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