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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公司与勒某(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知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马某公司是一家创立于德国并在全球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马某公司系“马勒”等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经过马某公司的长期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宋某伦在香港登记成立德国马某汽车精养制造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润滑油、防冻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马勒精”等商标,并与在中国内地开设的家族企业分工合作,从事授权加工、宣传推广、经销经营包含被诉润滑油产品在内的多款被诉产品,并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马勒”标识。被诉产品销售渠道多样,持续时间长,范围覆盖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及时引导被告主动停止侵权行为,阻止损害扩大,同时综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最终判决被告赔偿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30余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典型的涉“影子公司”商标侵权案。该案中,被告通过在香港设立与原告“马勒”商标名称近似的“影子公司”,再由内地侵权主体以“影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侵权汽车配件产品,形成分工协作的侵权链条。四川法院穿透“影子公司”面纱,认定内地实际控制主体为侵权责任人,并针对其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行为,探索惩罚性赔偿基数计算方式——对能够查明销售数量的部分以侵权获利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销量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最大限度加大惩戒力度。该案彰显了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司法立场和严格保护的司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