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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PP软件盗版他人小说侵犯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杜某飞、徐某健、田某坤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合议庭:王宇展、李涛、潘玉叶】

  案情摘要

  2020年起,被告人杜某飞受他人指使,先后伙同被告人徐某健、田某坤等人从事侵犯著作权的网络小说APP阅读器的行为。杜某飞指使徐某健等人注册成立100余家公司。杜某飞等人将他人发送的“某看阅读神器”等移动端小说APP软件与上述注册的公司绑定并进行网络域名备案登记,并与穿某甲、优某汇等网络推广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为上述APP承接流量广告营利。当有人使用APP观看小说和漫画时,就会看到植入的广告,届时会产生广告流量,穿某甲、优某汇会将这些流量费用转账给上述公司。三名被告人在明知相关作品涉嫌多次侵犯他人著作权被提起民事诉讼,仍继续参与上述运营行为。在运营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许可使用权的小说作品3000余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飞与被告人徐某健、田某坤等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百二十万元;被告人徐某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田某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禁止被告人杜某飞、徐某健、田某坤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网络文学APP等与网络文学著作权有关的职业。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由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的特点,导致违法所得难以查实。本案裁判明确,在能够查明侵权数量时,以实际销售价格、平均销售价格、市场中间价计算犯罪金额和违法所得;通过信息网络侵权时,一般根据侵权广告的播放量占全部广告的播放量的比例,或者侵权广告的点击量占网站或APP点击量总次数的比例等来确定犯罪金额和违法所得。本案的审理对于推动网络小说版权规范化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