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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处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晓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顾全、郑磊、叶莎】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某公司)系某弹幕网站(以下简称某站)运营方,原告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系“bilibili”商标的权利人,授权宽某公司使用其商标注册某站域名。某火UP主商业合作平台(以下简称某火平台)是服务于某站用户和品牌主/代理商的商业合作平台,相关权利由宽某公司行使。被告上海晓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某公司)以代理商身份与某火平台签订协议,入驻某火平台并取得数据查阅权限,双方就协议履行获得的用户资料等信息约定保密条款。晓某公司注册“bilidata.cn”域名,开办名为“某数据网”的网站,设置超链接跳转至其运营的某数据网,在某数据网展示从某站和某火平台获取的数据,并以收费形式向用户分级展示上述数据,又通过促成某站用户和品牌主商务合作的方式收取服务费。宽某公司、幻某公司认为晓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ilidata.cn”域名归宽某公司所有,晓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晓某公司注册“bilidata.cn”域名,易误导用户认为网站与幻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关联,侵害幻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域名又使用某站有一定影响力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宽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宽某公司就相关数据投入劳动和其他要素,享有合法控制、使用、经营等财产性权益。宽某公司在某站提供无差别对待的公开数据,基于数据流通、信息共享的互联网及数据要素市场秩序整体考量,其对他人的正常处理和竞争行为负有容忍义务。但晓某公司获取和使用的除公开数据外,也包含非公开数据,还涉及个人信息。宽某公司设置不同条件差别化提供和展示该些数据,又在某火平台以保密条款的形式设置保护措施。晓某公司擅自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并借此开展有偿交易服务,其获取及使用数据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且有违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某数据网展示的数据还包含用户个人信息,晓某公司未征得用户同意处理、展示相关信息,籍此开展营利性活动,超出了“合理处理他人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之限度,可能侵害他人合法的个人信息权益。一审判决:“bilidata.cn”域名归宽某公司所有;晓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涉数据处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裁判对于数据流通复用生态链中数据加工使用权与数据经营权、数据上“在先权益”乃至市场竞争秩序等权(法)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予以平衡考量,区分数据类型与处理场景,合理界定具体数据处理行为的正当性边界。本案依法对侵害数据经营者权益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不当数据处理行为予以规制,平衡保护数据处理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数据有序流通的重要价值,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司法赋能数据治理的重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