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顾全、郑磊、叶莎】
案情摘要
原告陈某在某音平台实名认证账号上发布13段其拍摄的女子身着古装展示的短视频,每段时长10秒左右。被告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开发某音小程序“某颜”,使用AI视频合成算法为用户提供换脸技术。“某颜”上展示的13段短视频与陈某发布的13段短视频,仅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征上存在差别,视频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动作则基本一致。“某颜”用户可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将小程序上展示的视频中的人脸换成用户自己的人脸并进行保存。陈某认为易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拍摄的原始视频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颜”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视频,系通过AI算法将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易某公司以“AI换脸”为卖点,提供平台、素材和技术,使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换脸”方式使用原始视频,谋取商业利益,侵害了陈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既非独创性改编,亦不构成合理使用,也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易某公司于诉讼中积极配合删除视频、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等整改行为,并接受关于运用算法技术提供网络服务的司法建议,作出规范经营承诺。陈某表示谅解并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请。一审判决:易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成合成类算法应用场景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使用AI技术对他人作品进行局部合成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案裁判明确“AI换脸”不构成对原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与合理使用;使用AI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本案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平衡兼顾了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同时,人民法院聚焦新兴技术创新应用和算法治理需求,向企业提出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司法建议,促使企业加强对素材来源及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和算法安全评估,强化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益保护,引导企业规范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