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奇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火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星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知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广州市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夸某”系列产品的实际运营主体及商标权利人。被告成都奇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某大师”软件的实际运营主体。被告无锡市火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星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是三个被诉侵权链接的运营主体。无锡市火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星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竞价排名在搜索引擎中将“夸克”设为关键词,引导用户进入虚假的“官方下载”页面下载名为“夸克浏览器”的安装包,电脑实际会被静默安装“某大师”软件并捆绑下载多种无关软件且浏览器主页被篡改,导致用户无法获取真正的“夸克浏览器”。法院审理认为,无锡市火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星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和混淆行为;四被告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相关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制数字经济时代实施“流量劫持”行为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经营者不得以静默安装、捆绑下载、篡改用户主页等技术手段,在用户不知情或受误导下强制跳转、下载非预期软件,截取他人合法商业流量。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用户自主选择权,引导市场主体从“流量争夺”回归“价值竞争”,对净化网络生态、保障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司法对互联网领域隐蔽攀附知名品牌、攫取流量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决心,为平台经济时代品牌保护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