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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某开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鲁君、林抒蔚、蒋心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钱光文、邵勋、叶菊芬】

  案情摘要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崛起了一批生产低压电器的民营企业,原告德某集团有限公司是其中的佼佼者。原告前身乐清县德某电子元件厂于1991年6月26日成立,后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原告于1992年设立了上海德某电器经营部,于1993年设立关联公司上海德某电器实业公司。在1994年之前,《温州日报》《浙江经济报》《浙江日报》等媒体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了宣传报道。原告关联公司在低压电器等商品上注册了“德力西”等商标。被告上海德某开关有限公司于1994年2月3日成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乐清市柳市镇人。被告在部分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德力西”“上海德力西开关”字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字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万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相关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德力西”“上海德力西开关”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不能证明其字号在被告1994年2月3日成立时已有一定影响力,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企业字号在1994年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为乐清市柳市镇人,其应当知道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被告以“德力西”为字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原告从当地小型民营企业发展为全国电气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商标、字号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与被告及其关联企业自1998年以来,围绕“德力西”企业字号产生了多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企业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德力西”为字号的企业,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仅给企业进一步发展造成困扰,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二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给双方持续近三十年的“德力西”字号之争画上句号。本案裁判有力打击了“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扫清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