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上某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唐震、杨秋月、姚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陆凤玉、陈瑶瑶、杜灵燕】
案情摘要
被告上海上某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影《色戒》拍摄完成后擅自在涉案西餐社的装潢、经营中使用与原告上海凯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在金属铭牌、微信视频号和某音账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凯司令西餐社”及相关文字介绍,同时在涉案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凯司令西餐社”“凯司令”等措辞。凯某公司认为上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影《色戒》拍摄完成后擅自在涉案西餐社的装潢、经营中使用与凯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有依傍凯某公司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主观故意,构成对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上某公司发布的部分涉案微博及发布的部分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对所涉“凯司令西餐社”“凯司令”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凯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上某公司赔偿凯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凯某公司与上某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影视制作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借助知名影视剧流量进行商业推广是当下影视乐园、网红景点通行的商业模式,其往往集影视拍摄、旅游观光、文化传播功能为一体。本案裁判明确了主题乐园借助知名字号、文娱资源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边界,有助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规范影视乐园、网红景点的经营行为以及规范文化旅游市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